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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级别分为4等共12级,其中首席大法官有几个?
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个,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法官等级四等十二级分别如下:(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阶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阶法官、法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阶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 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阶法官;
庭长:一级高阶法官至二级高阶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阶法官至三级高阶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阶法官至四级高阶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阶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阶法官至三级高阶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阶法官至四级高阶法官;
庭长:二级高阶法官至四级高阶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阶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阶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阶法官至三级高阶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阶法官至四级高阶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阶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阶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阶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阶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阶法官至四级高阶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阶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阶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阶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阶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阶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官的级别分为4等共12级,其中首席大法官只有1人对吗?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即为法定的首席大法官。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是中国整个法官职业等级体系中的最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阶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首席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 法官是中国整个法官职业等级体系中的最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官法》第七章第十八条规定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阶法官、法官。
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依照该法的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 院 院 长即为法定的首 席大法官。
中国首席大法官
谁说了算不知道,那是政治斗争的结果。不过中国的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目前是肖洋(输入正确的名字通不过稽核,发表不了,就是这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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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首席大法官
作者:水漫
一 落日孤城1
更新时间2008-11-26 14:52:25 字数:3519
鸿蒙纪元807年,大陆架最东部,一座海岛之上正上演着惨烈的攻城战。
攻城一方显然占据着明显的优势。那是一群奇怪的生物,它们的上半身与人类差不多,但只要仔细看,就会发现,在它们身上,细细地长满了鳞片,除了脸部和手掌,其余的地方都被包裹在这种铁青色的鳞片之下。
这些生物自腰部以下就没有衣物遮体了,自那以下是一条长长的蛇尾,说起这个形象,倒是有点类似远古传说中的女娲一族。这些生物大都使用短枪作为武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才会使用其它兵刃,而很明显的,那些异类正是这种生物里的强手。
城墙上防御的是正宗的人类,虽然有高墙可以倚靠,战士的数量也不在那些奇怪的生物之下,但人类依然处于绝对的劣势。这些生物攻城的时候根本不需要精良的器械,只见它们将尾部一盘,然后再借助一个稍高的平台就能直接弹上了城墙。而且,这些生物身上的鳞片似乎非常坚固,有好些人类战士的刀斧都直接砍到了它们身上,却无法造成太大的伤害,而那些少量的强手则根本就无惧兵刃,只有一些火箭火油类的武器才能让它们稍做退却。
人类的战士正不断倒于这些生物的枪下,眼见这些生物已经快要完全占领外城高墙了,与此同时,城内的人正在积极想办法避免更大惨剧的发生。
城内西北角处,一座阴气森森,既矮且平,四面围墙却不见大门的建筑前,一众人鱼贯而来。
“来者……
有问题再找我
联邦首席大法官英语怎么说?
Chief Federal Lord Chance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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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二 浴毒重生1
为了弄清楚现在的状况,罗阎很是花了一些时间。
现在的他,名叫管非鱼,年方两岁,“父亲”是轩辕国赫赫有名的大将军,镇远侯,管玄。
管玄这个名字罗阎在被圣殿擒下之前就已经如雷贯耳。讲武堂最杰出的高手,轩辕国最年轻的将军,二十四岁的时候曾率一万精兵一口气连下鳞身族十七城,轰动鸿蒙大陆。号称人族最有可能继韩信,恺撒之后的第三位拥有战神尊号的人。
管玄屡立大功,如今已是轩辕国首席大将,官居极品,麾下有十万大军,便是连那个爵位,也是世袭罔替。说到爵位,有必要稍做交代。在鸿蒙大陆上,所有不同种族国家,对于爵位的划分惊人的一致,全部分为七类十七等,通行大陆,在任何一个角落都有崇高的地位。
这六类由低至高分别是:勋,男,子,伯,侯,公,王。勋爵相当于准爵位,不分等级,王爵则是至高爵位,也不分等级,其他五类又各分三等,管玄是一级侯,再进一步就是公爵了。
爵位可以继承,但一般是每过一代就降一级,也就是……
这是首席大法官该说的话吗
这是首席大法官该说的话吗?
1883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遭到枪击,但没有被击中。法庭经过调查后认为持枪者精神失常,他被无罪释放。女王委屈地认为“他肯定是有罪的,我亲眼看见他在开枪”,但法官依然只是判决将持枪者关进精神病院,而不是监狱。
这是发生在131年前大西洋东海岸的故事,法官不肯因为女王陛下的权势和尊崇而破坏法律,因为没有个体和具体的正义,就不会有群体的正义,并且从来不存在抽象的正义。131年后的太平洋西海岸中国,发生著与上述故事相反的大量故事──以所谓抽象正义否定具体正义和个体正义的故事,这里的首席大法官甚至为此发出高亢的声音,对正在处死以及将来会继续处死的夏俊峰们发出屠夫般的威胁:
“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
这就是现任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日前在谈及曾引发广泛争议的夏俊峰案时所说的话。他说:“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周强借此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问题是,什么才是公正司法?是像周强大法官说的那样将他认为会引起“天下大乱”、“非常危险”的人都杀掉就是公正司法吗?
当我们在谈及一个具体案件的司法公正时,会涉及大量具体的司法程式细节,只有所有细节都经得起保障人权的标准检验时,我们才能给案件的司法是否公正予以肯定评价。因此,当我们谈论司法公正时,一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一定是语境论的,不是架空论的。
具体到夏案,本来严格的司法过程应该是这样的:检方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质证程式排除了夏俊峰除故意杀人外的所有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包括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包括无需惩罚的防卫过当和应当惩罚的防卫过当),法院才能给夏俊峰确定故意杀人罪。这就是刑事公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然而,夏案中,公诉方与法院方,从一开始就对夏俊峰进行了有罪推定的司法迫害。一个显而易见的程式不公是,一审辩护律师曾在法定有效期间向沈阳中院递交允许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丁玉林、尚海涛、张忠文、贾子强、张杰等六位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书,但沈阳中院以不理睬的不作为形式拒绝了这一请求,使得该案的司法程式一直以偏袒被害人、掩盖其可能的重大过错状态进行,这一程式违法行为被延续到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直到将夏俊峰执行死刑,也没有任何弥补性的司法行为发生。
且不论中国刑诉法连沉默权都尚未赋予每一位被告──而这早已是国际通例的刑案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就是按照中国人权保障及格线都没过的刑诉法本身,这也是一个有着重大程式瑕疵的不公正案例。
就是这样一个有着重大程式瑕疵、毫无公正性可言的案件,被周强院长说成是“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将城管涉嫌非法关押夏俊峰并涉嫌暴力侵害夏俊峰在先歪曲为“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从而说出所谓“这种人不杀很危险”这种与首席大法官的身份和应有素养极不相称的话来。
虽然在司法不独立的中国,首席大法官无非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头标签,但是在各宪政国家的宪政史上,作为宪政最重要的制度装备之一的司法独立向来不仅仅是制度的设计,而同时必然是法律共同体共同不懈追求与努力的产物。其间,尤其在转型时代,法官们通过具体个案对干涉司法的各种势力的抗争也从来处于司法独立史的第一线。
当今中国,来自党权的控制和干涉向来是司法无法独立的第一原因,与这一因素相比,其他势力干涉司法独立的严重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比如所谓的“民愤极大”等大众舆论,即便如此,观各国法治史,依然可以看到真正热爱正义的法官们不可能对来自各方的干涉势力完全俯首称臣。除了早在13世纪英国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顿的著名法谚“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406年前的1608年,英国还曾发生过关于此的著名争端,违逆英王詹姆斯一世的柯克大法官为此留下了英国法律史上一段著名嘉言隽语,“……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成为法律职业化运动中的重要历史篇章之一。1617年,在著名的薪俸代领权案中,国王──还是詹姆斯一世──送信给12名法官要求他们跟自己商量以前中止案件的审理,其他11名大法官都表示候旨行事,唯有柯克大法官回复说:“如果发生这种事,我就按照法官应该做的去做。”后来柯克大法官因此被解职,但他说:“我不愿意做国王要求我做的事。一名法官不应该应国王的要求而拖延案件的审理。”
法律史上的这些著名故事都说明,司法独立从来不是由谁赐予的,而是一步步一个个脚印一滴滴汗水甚至鲜血争取来的。
日本近代以来的司法独立同样经历了艰辛的奋斗。1891年,也就是《帝国宪法》刚刚颁布两年之后,到日本出访的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在大津市遭到日本民族主义者津田三藏用剑行刺而受重伤。大津事件造成的严重外交压力使得日本 *** 对最高法院(大审院)多次施压,要求他们判处津田死刑,虽然宪法才刚刚开始实施,各方面制度建设还刚刚起步,但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并未半点遗忘自己的职责,每次都以“司法是独立的,不受 *** 的支使”为由拒绝,津田最后被判无期徒刑。此案如日本作家山本口司在《最高裁物语──日本司法50年》中所赞扬的“儿岛院长以‘勇气’和‘睿知’捍卫了‘司法独立’的这个判决,在日本的百年法院史中犹如一盏明灯一直闪闪发光、耀眼夺目”。
其实,即使是在宪政制度成熟国家,各种势力干涉司法独立的事也屡屡发生,尤其是来自行政分支的权力干涉,以至于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违逆提名自己的总统们时,总统们往往后悔不迭,甚至大骂他们。比如,杜鲁门就大骂自己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克拉克大法官说,“毫无疑问,汤姆?克拉克是我的最大失误”,甚至破口大骂“他简直就是个傻王八蛋”;老罗斯福痛骂由他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我用香蕉刻一个法官都能比他更有骨气!”──而霍姆斯大法官被公认为美国历史上少数几位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几乎所有的美国总统都经历过自己提名的大法官对自己的“背叛”,而这正是大法官们不徇私情保持司法独立的绝好例证。
司法常被视为公正的最后防线,一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也常被视为这个国家所珍视和倡导的某种伦理观念最严肃的表达者,是保卫法治精神、申述人权观念的万神殿。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们所享有的权力,虽然是“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被动性权力,但其最终的判断权能却使得它拥有某种特别神圣的意蕴。正因为如此,首席大法官的言行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司法的内在品质。
当周强大法官说出“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这样的话时,他已经遗忘了自己对司法、对公正、对正义的权力责任,而回到将司法视为阶级斗争工具、党权刀把子的混乱身份,甚至违背了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基本信仰:正义与仁慈。这是任何一个正常法治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说出口的话。这样的话语中所包含的维稳思维,饱含罔顾个体正义践踏个体人权的集体主义思维剧毒,严重地背弃了司法的具体正义品质。
在尚无司法独立的中国,做一个首席大法官确有诸多掣肘,难以完全遵从法治的精神,这也意味着更需要具体法律人的努力,尤其包括各级法官为司法独立努力,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更有特别义务坚守立场。即使在严酷恶劣的制度环境下,无法公然伸张法治精神,无法对破坏法治的各种势力直接说不,至少也可以尽可能保持沉默,而不是对尚未建立起分毫的法治精神落井下石、再行掊击。这已经是底线,如果你不想从首席大法官直接沦为法治精神的首席谋杀者和人权的首席践踏者。
美国是司法部长跟首席大法官
不是同一个系统,司法部长属于行政权,法官属于司法权。
如果要比的话当然是首席法官大,司法部长要向总统负责,而首席法官只对宪法负责。
总统如果要换司法部长,随时都能换。
如果要换首席法官,必须国会批准。
但是这两个职务谁也不能直接管谁。
我国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 A. 错误 B. 正确
B,正确